建筑基坑支護的安全等級
《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對基坑支護結構安全等級的規定較為原則,見表3.1.3。按表3.1.3采用支護結構的安全等級。對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級。
注意:該規程的安全等級特指支護結構,而非基坑,主要是概念上須同有關規范一致性考慮。
由于地區的差異,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等市均編制了基坑支護規范,這些地方規范均根據基坑深度、其周邊環境及地方經驗,規定了基坑支護安全等級。
基坑類別是按照《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執行。該規范有關基坑等級規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一級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護結構作主體結構的一部分;
2.開挖深度大于10m;
3.與鄰近建筑物、重要設施的距離在開挖深度以內的基坑;
4.基坑范圍內有歷史文物、近代優秀建筑、重要管線等須嚴加保護的基坑。
二、三級基坑為開挖深度小于7m,且周圍環境無特殊要求的基坑。
三、除一級和三級外的基坑屬二級基坑。
四、當周圍已有的設施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這些要求。
基坑支護安全等級的劃分,除在設計計算時的安全系數或分項系數有所區別,支護監測的項目的選擇上也有側重,如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基坑的深層水平均為“應測”,表明該項目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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