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規范關于基坑變形監測項目的規定
宋建學等在2003年曾經對基坑變形監測相關的5種規范進行了比較,作者認為它們既有相同或相似的條文,也有差異顯著的技術指標,通過對比研究,認為原冶金部頒布的規范較為全面、詳細,國家規范則反映了更新的技術進展。如今10余年過去了,當年的規范已經更新,新的規范也不斷出現,部分內容也進行了調整,在宋建學等前期研究基礎上這里對前與基坑變形監測相關的國家規范、行業規程以及主要地區規范進行對比分析。現行與基坑變形監測相關的規范、規程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以下簡稱《地基規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以下簡稱《國家規范》);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以下簡稱《基坑規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建筑基坑工程技術規范》(YB9258-97)(以下簡稱《冶金規范》);
(5)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DBJ14—024—2004)(以下簡稱《山東規范》;
(6)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基坑工程施工監測規程》(DG/Tj08—2001—2006)(以下簡稱《上海規范》)。
以上幾種規范、規程規定的監測項目有重復,也有區別,現匯總如表所示
從表中可以看出,《國家規范》和《上海規范》列出的監測項目較其他規范更為詳盡、全面,這主要是由《國家規范》作為國家級監測規范的普遍性和適用性所決定的,而《上海規范》是由上海地區特殊的地質條件對基坑監測的迫切需要決定的。另外,以上規范、規程在監測項目的強制性上,用語也有不同。《國家規范》、《山東規范》和《冶金規范》釆用的是“應測”“宜測”和“可測”;《基坑規程》采用的是“應測”“宜測”和“選測”,《上海規范》采用的是“應測”和“選測”;而《地基規范》是針對建筑物基礎工程的甲級與乙級劃分為“必測”“宜測”和“可不測”。可以認為以上規范、規程中的“應測”與“必測”是等同的;其他“宜測”“選測”和“可不測”等項目則依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監測項目的選擇既關系到基坑工程的安全性,也關系到監測費用的多少,任意增加監測項目是對工程費用的浪費,但肓目減少監測項目則很可能因小失大,造成嚴重的后果,因此在實際工程中應結合基坑開挖深度、周邊環境危險程度和工程成本等因素綜合分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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